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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的政府部门信息公开不合格

发布日期:2015-05-06

摘要:报告中提到,当前政府网站上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不完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的申请渠道信息不完整

  在201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七周年之际,民间组织广州众一行发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观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虽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行政机关负有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义务,但是从实施七年的情况来看,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公众在浏览市级、县级政府网站时常常发现其所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存在很多问题,给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造成了诸多不便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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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中提到,当前政府网站上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不完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的申请渠道信息不完整;部分行政机关对公众申请用途进行过多限制;政府网站设置不规范、信息滞后。

  针对这些障碍,报告提出应该建立省级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强化自上而下的监督;完善来自社会的监督;取消“生产、生活、科研需要”三原则。唯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相关内容,才能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对于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强烈要求。

  测评993个政府部门

  据悉,该报告的调研团队于2015年3月上旬,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实践的需要,并参照相关机构及学者的成果,设计出了十个指标,并且采取十分制的模式,给各指标赋值。随后,调研团队对332个市级政府、332个市级人社局、329个县级政府等共993个政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建设情况进行了检测和评价,并进行了复查与核对工作。

  调研团队还结合自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经验,并对大量的信息公开案件进行检索、分析,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情况进行了梳理,使报告的内容更详实、更贴近实际。

  满分与零分均接近30%

  通过对监测和评价结果进行梳理可以看到,得分为满分的市级政府仅有131家,市级人社局仅有65家,县级政府仅有101家。本次调研的样本中,得分为满分的政府部门占比不到30%。另外,政府部门中得分为零的却不少:其中,市级政府得分为零分的有35家,市级人社局得分为零分的有154家,县级政府得分为零分的有81家。

  综合来看,安徽、江西、福建三省的平均分为8.853分、8.695分和8.258分;黑龙江、宁夏、西藏三个省、自治区平均分最低,分别为2.590分、1.833分和1.667分;全国的平均分则为6.344分,有13个省得分高于该平均分。

  此外,这次调研结果也呈现出一个特征,即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得分高于县政府,县政府得分高于市人社局。

  建议取消三需要原则

  报告指出,天下大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随着政府层级的降低,政策实施效果往往也会降低。甚至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状况,导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大打折扣。

  对于报告提出的三个问题,即工作机构信息不完整、申请渠道信息不完整、政府网站设置不规范这三个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其中就提到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年内要对本行政机关的公开指南进行复查,内容缺失或者更新不及时的,及时完善相关内容。

  对此,该报告建议,省级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建设中要注意完善网络申请信息公开的渠道。同时各政府门户网站要在首页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链接导向省级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中的该政府页面。

  而对于第四个问题,即部分行政机关对公众申请用途进行过多限制的问题,报告指出,这不仅仅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解释,乃至立法的难题。在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检测中以及大量实践经验中,发现不少政府部门要求公众在申请信息公开的同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特别是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三需要”往往成为拒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借口。

  国办的文件在第十四条中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这一不合理的规定被许多行政法学者和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所诟病,认为这一规定已经超出了《条例》的解释范围。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于2013年曾提出修订建议,认为应当删去“三需要”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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